雖然我也不想上演這戲續集之女主角,但是收到偵察庭傳票要出庭當證人,也只好乖乖地把它演完。

 


前情提要

本來已經和解了,我也沒有對肇事主提告,為什麼她會被起訴,為什麼傳票上寫他涉及公共危險,因為我之前已有去警局報案,經不負責盲爺講座才知肇逃是公訴罪,民事的部起份雖已和解,但是刑事的部份還是要起訴。

 

我一介清白好老百姓,行為正當,愛好和平,今天卻第一次上法院,領先萬惡的許小揚、本科的盲爺還有還有校外教學參觀的國中生好幾個馬身,啊~真是千百個不願意。

 

請了半天假,來到了土城地院, (原來確實離我家很近),經志工指引後,上了三樓,來到了3*6室,一個一個隔開的房間,檢察官穿紫袍與書記坐在上面,另外還有一個法警引導,就像壹週刊畫的示意圖,被訊問的人則站在下面回答。

 

因為之前警局就有做過筆錄了,所以問完了個人資料後,僅就幾個關鍵的問題提問。幾月幾號是否有事發車禍?是否有受傷?是否有報案?被告是否有問「光復橋往哪走?」(其實問這句確實不像肇逃)

 

肇事逃逸最重可處罰十八萬或六年有期徒刑,檢察官看他有悔意判他緩起訴一年,並且捐一萬元給公益團體,但是檢察官往上送時被認為一萬元太少,應罰五萬,於是由我提告的話,便可維持僅罰一萬,並且說她應該向我道歉與道謝。

 

「所以,你認不認罪」?

……*註一

「若你不認罪的,我最高可以罰你到十八萬哦! (人證物證罪證確鑿)

「認罪」

 

註一:我後來在外面有跟他聊一下,他搞不太清楚檢察官的意思,只是一聽到十八萬就很害怕,我還又解釋了一遍給她聽。她其實態度不錯,又感覺是單親辛苦工作的人,只是說發生車禍他當時精神很不好,不知道自己撞到人(雖然我不相信,也許他只是覺得撞到但不嚴重),他當時猶豫的原因在於他一直不知道他自己有「肇事」所以就沒有「逃逸」的問題。這是當事人常有的說詞,但如果你覺得你沒有犯錯,那為什麼要跟對造民事和解?這裡提醒有可能當事人的人,下次要用這詞「不知道自己撞到人」,拜託先前後邏輯串好,不然態度不好搞不好檢a火大就不給你緩起訴。還有發生車禍,即使當場沒事走了,也還是有人後來告肇逃, 所以要不當場喬好(包括和解書),要不只要發生就備案,雖然會有點煩,但是像我們這種「明明是對的,但是人家一大小聲就很容易發抖的個性」還是交由公平正義的處決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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