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是一對非常無聊的情侶,為了一件小事情也可以瞎哈拉聊個老半天。


 


話說有一天,我穿著美美但豪邁地跨坐上盲爺的機車後座準備去喝喜酒,從市民大道接承德路進入的轉彎點時,突然看到一個警察,對著我們拍照,嚇了一跳(確定不是加油站的人行立牌),趕緊確認沒有違規。沒有紅燈右轉的問題,時速30,盲爺的車當時也是正常的(大牌沒掉下來,頭燈也還在,環保檢驗剛做,電瓶也有電不用腳發,剎車也有,最重要的是行駕照都沒過期,感謝alex的二手相助)→以上是研究所時期的盲爺都沒有的。註一


 


就在不以為意地回家後的兩個禮拜,接到了一張罰單,附上一張照片,上面違規的事項竟然是安全帽扣環沒扣,這時才恍然大誤,當時轉角那個警察正面一張、背後一張的閃光的意義何在。


 


當下第一個反應很剎異,後來愈想愈覺得惱怒(惱羞成怒),警察該破的窗不破,淨在吃軟柿子,盲爺很生氣地說:「警察連沒戴安全帽扣環都拍得到 ,下次我拉鍊沒拉要小心了。」(注意小鳥不要飛到別人家就好,警察若有證據,換我包紅包給他)


 


雖然生氣,本來是打算息事寧人的,紳藍家的個性與綠西龜就是不同,他們只是奉命辦事的行政人員 (交通部-監理所),這樣反而造成監理所人員處理上的負擔。而盲爺為了申訴,竟然連「不行,他們是共犯結構」這種話都出籠了:如果監理所的人反應開這麼多(內政部-警政署),還有的都開錯,還得搞一大堆申訴,這樣會增行政浪費與工作負擔,並且開錯的要不要懲戒?(完全情緒化,你要不要也說,他們都是行政院管的,叫院長 出來負責,不過我還是認為監理所反應也沒用,處理的也不過是小小行政人員,他們又怎敢以下犯上,再者開單與處理單是不同機構的)


 


最後還是因為還是一肚子不甘願,加上盲爺堅持要表達意見,照片拍得不清不楚。雖然僅五百塊,但還是決定來申訴,至少也要讓他們瞎忙一下(不好意思,人民本來就有訴願的權力)


 


想了以下理由:


1.  靠這麼近突然拍照萬一嚇到騎士造成危險怎麼辦?→這也被否決了,因為雖然第一張正面很靠近我們拍,但是他寄來的是從背後拍的第二張(真是聰明)


2.  交通法規到底是哪一條規定全罩安全帽一定要扣上安全帽帶 (用安全帽key word蒐尋未果)?


3.  原來是政署2008年新增六項惡性違規取締項目成效良好,新增四項:逆向行駛戴安全帽沒扣扣環、跨越雙黃線等都要抓→這裡


4.  其實那條帶子是頭髮→這被我否決了,以我拍照的經驗,格放來看,帶子或頭髮是絕對可以立見真彰的。


5.  因照片無法明確說明其為非繫上非繫緊,故將以此做為申訴理由


 註一: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以前年幼無知,不小心上了賊車,其實應正名為可發動行進一小時內時速40公里之組裝機械,發現他什麼都沒有,不是在大度路上撿大牌(因為就用鐵絲掛在後面的把手),就是頭燈(用大型膠布整個綁起來防止眼睛掉落);看到警察立刻鑽入小巷,最厲害在於能遠遠就分辨是檳榔西施的閃燈而不是警察的藍紅燈,而且從無失手。 當時我其他都可以忍受,就只有沒有剎車(是完全沒有,不是剎車皮鬆了這類的)這點不能忍受,因為沒有一點剎車,遇到紅燈提前必須騎S型加上腳剎增加剎車阻距,一直PUSH他一定要去換。有一天終於他很高興對我說:「我為了你換了剎車了。」內心一整個淚泣,媽~你女兒可以再活三年了,沒想到他亮出他全新閃光的藍白的nike得意地說:「看!有沒有貼心~」。我又這樣再賣命活了好一陣子。在沒被捉到的情況下,他確實沒有所謂現行犯違規,但只要捉到一次就會罰到傾家盪產,回想起過往的日子,我過去這幾年到底怎麼活過來的啊?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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