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我拿起相機時的那一刻,我就發現我遇到了一個困境的問題,
“Should I politely inform first?”
通常,如果你已經告知被攝者,那麼通常表情不自然,或是看得出來的再製表情。
所以我也發現了,我專挑沒有抵抗力的小孩與狗下手。往往口頭取得家長或主人同意後就下手了,並且會email寄給他們,如果他們有需要的話。肖像權的定義是什麼?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(包括照片與錄影)所享有之權利,內容如下:
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05010600962
看完之後,我覺得的兩個重點是1)未經被攝者同意而使用;2)具有侵害其人格權或商業使用。所以,第一,我取得同意;第二,沒有拿來做阿里不搭的散播與造事;第三,沒有賺錢(雖然是幻想,但如果以後拍照得獎的話另計)。
拍照的本身如果是影像化截取記憶,如果我的記憶為我選擇所視,那麼,我所見無論美醜,都是珍貴的記憶;拍照的本身如果是議題性的發揮,那麼,愈具辯證度的問題,愈值得拍。只是現階段,還是選擇性在腦中(或是記憶卡)存在天真無邪的小孩與狗,或是以後其他美好的被攝物與片段的回憶,利用記憶與時間成反比的作用,去蕪存菁留下美好,不過人要有階段性的,因為美醜善惡都是人生。
至於那些已經得同意卻不准使用或要求選擇性曝光的不良被攝物(大家都說是這是人的問題,不用去研究肖像權這種事),就像借人家CD還要別人不得使用低於5000W功率的AMP音響(隨便說說的,意思是很好的音響)來聽(又不是我跟你借的),我只想說一句:「魯小小,走開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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