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上了法務辦的ODM契約關係的法律效力的課。講師邏輯清晰,舉例風趣,解釋契約構成要件暨NDF LOIMOU(以上為一堆準備簽約做好朋友的善意文件)的內涵與法律效力;還有專利與著作。

    

學了兩個觀念:

1)      創用CC Creative Comment: 以後寫東西,可轉載、可引用,但要說明出處;不用在商業用途;使用不得擅自更改。

2)      契約不限形式,主要從要約→承諾→mutual assent,以上要件沒了大家就要來吵,所以捉姦衛生紙是重要的呈堂證供,血書只要保存完善亦有效力,工作上的emailevidence可證明構成要件,以後要做好mailbackup

 

還有最重要受用的:

講師舉例男人的保證切結書是狗屁(講師是男的哦!)

 

我,保證以畢生的心力與付出,全心全意對待1號幼齒妹,至死不渝

立誓人:許小揚

 

這是無效的切結書,即使許小揚劈腿,只要能力足夠,朵朵心花公平分配,不影響對1號幼齒妹的全心全意的水準,便稱得上不違反契約;那麼1號幼齒妹如果舉證,許小揚都沒有送花,他調出臺灣平均男性的送花頻率,若達到ordinary people水準,就算有盡到其心力與付出,只要他掛了之前都還跟1號幼齒妹在一起,便稱得上至死不渝。

 

所以辭彙越vague,沒有經過精確定義,充滿解釋空間,這種話,聽聽就好。

 

簽契約有沒有用? 感情跟做生意一樣,越原始的方式(心靈>口頭>書面)而生效,建立credit,愈證明兩個人的關係的緊密無庸置疑,到要蒐證、簽約、反制,雖然是自我保障,但也都代表關係的不確定與質變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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