方地藍:「我們要修法通過不在籍投票,讓廣大的臺商同胞與海外僑胞都可以投票!」
饅頭綠:「我們要修法通過不是臺灣出生的人不能選總統!」
雙方都引伸參考米國:「米國可設不在藉投票,總統後選人須為美國出生→自己挑自己要的講。」
<方地藍的問題>
Q1: 沒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為什麼有選票資格決定這塊土地的事?
延伸 Q1-1: 沒生活但是否仍有關連性?例如有繳稅、有投資、有親屬、有公民權
→事實上關連性的強弱,並無法決定選票的多寡(雖然這樣也蠻蠢的),但總是要有一個標準, game rules,雖然這樣的結果,因為生活與未生活在此,對政治的要求一定是有所不同,可能導致海內外社群影響力的對立衝突,但是若是在民主海外的自由意志與符合遊戲規則下的結果,就是不滿意也必須接受。
延伸 Q1-2: 大陸的臺商可能受到脅迫,而投下非自由意志的一票?
→這當然是可能,但是這是參賽者自由意志下的經濟決定,還是經濟操作下參賽者的被迫決定,很難去理解,即使符合公民參賽權,畢竟在非民主國家下的投票,還是有可能喪失了原本的民主的不在籍精神。
Q2: 不在藉不止包含不在臺,也包含在臺
不在籍人之種類:1)在臺: 警、軍、犯、選務;2)不在臺: 臺商、外交人員、僑胞、雙重國籍…
→在臺的部份不在此主要討論範疇,但這個在無脅迫操作、公正公平的前提下,應該是要開放的吧,因為他們也是有公民權。
Q3: 選務技術執行的問題:1)郵寄通訊;2)特設投票所→這也很大很專業,也不在討論範疇。
<饅頭綠的問題>
Q1. 香港腳有沒有參賽權?
「生於斯 ,長於斯」應該選其一就可以了吧?
Q2. 美國總統選舉資格?
美國本土出生、至少年滿三十五歲、在美國至少已居住十四年以上(其實應該還有加白人),移民與殖民社會文化背景的不同與民主歷史的進程結果,會有所不同吧,所以硬說要土生且土長,應該沒什麼意思吧。
方地饅頭人(fundamentalism)的毛病,就是選對自己有利的講,完全不考慮架構問題,而且還亂類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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